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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份;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一份;
4、船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渔船驾驶员证复印件一份。
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种苗繁育场)
(一)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水产种苗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生产的水产种苗相适应的生产场所。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级种畜禽场)
(一)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书面申请材料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一份;
2、动物防疫合格证;
3、引种档案及有效的疫病检测报告;
4、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大专院校毕业证、职称证。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驾驶证
(一)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必须交验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
(二)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需提交的材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进口证明;
4、 除属国务院农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外,还应当提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拖拉机还应提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6、拓印发动机号码一式三份。
(三)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记录和结业证书。
4、申请增驾的,还应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六、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2、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种子品种介绍、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2、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Ⅱ、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本局政策法规股受理 → 转送承办单位 → 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决定 → 政策法规股送达申请人
Ⅲ、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本局政策法规股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鉴定、评审另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Ⅳ、行政许可办理咨询电话:
0763—5817556 |